2025年12月29日上午,杀害杀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宣判,同村裁定驳回上诉,祖孙维持原判,人死对叶德志的刑叶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德志被告人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故意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案审2025年3月27日晚,维持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原判在叶某家门口见到被害人韦某某、杀害杀人叶某花、同村何某某,祖孙即持菜刀砍击致3人死亡。人死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刑叶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叶德志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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